强迫残疾人劳动乞讨将予行政处罚
2012/9/17
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已于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围绕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强化了对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等基本权益的制度性保障,涉及残疾人生活的各个层面。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少雄近日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新修订的办法总结了多年来四川省残疾人保障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了兄弟省区市残疾人保障立法的先进成果,突出了四川特色。
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
四川省有各类残疾人622.3万人,占全省总人口7.57%,其中农村残疾人口484.2万人,是典型的残疾人人口大省。新修订的办法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化了各级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在福利、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应当按不低于10%和8%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残疾人工作。强化了地方各级残联组织“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明确残联组织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
禁止强迫残疾人劳动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残疾人劳动或者从事街头乞讨等其他活动,禁止组织利用或者假冒残疾人从事违法活动。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强迫他人劳动和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拘留和罚款行政处罚。
残疾人康复纳入医保
康复和医疗是残疾人适应、回归社会生活的基础。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并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新修订的办法还提出建立健全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的要求。
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
新修订的办法要求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逐步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新修订的办法还规定,对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养或者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并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代缴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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