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2012/12/17
本报讯 12月10日,泸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在市政府会议室举行。泸州市副市长、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组长李晓宇,泸州市民政局局长、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副组长刘洪,泸州军分区参谋长刘宪法等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泸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康江主持。
会议学习贯彻了中央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决策,传达了全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了泸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任务。
这次会议涉及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内容包括实现士兵退役金制度、调整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范围、完善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调整伤残士官退休和供养范围、完善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政策、调整安置经费保障办法、完善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政策、放宽退役士兵安置落户条件、建立对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安置任务的处罚机制等10个方面的内容。
改革一:将原来地方政府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改为全军按规定标准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并建立增发机制,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经济补助。
改革二:将原来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范围改为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根据自愿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
改革三:将原来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就业的退役士兵。
改革四:将原来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进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调整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高等教育院校的享受加分优惠;对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免收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对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培训的享受一定优惠,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享受学费、生活费等教育资助。
改革五:将原来的因战、因公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所有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调整为因战、因公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一级至四级残废等级的初级士官作供养安置。
改革六:将原来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保留1年学籍,扩展为退役2年内允许复学,并享受调整专业、减免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免修公共体育和军事课程等优惠,参加国防生、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及军官人选选拔时优先录取。
改革七: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原来的地方财政承担为主,调整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改革八: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改革九:服现役期间,因战致残、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的四类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改革十: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安置任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据了解,2012年泸州市共接收退役士兵2452人。自主就业的2100人,选择安置工作的352人。(艾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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