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制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14/6/16
■ 文 /张世峰
2014年1月20日,由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高度评价了四川仁寿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以下为张世峰在该会上的发言整理。
2013年5月,民政部在全国启动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试点工作,仁寿县是全国未成年人保护试点工作的单位之一,也是工作取得成效的单位之一,应该说与全国未成年人保护试点工作总体发展形势相一致,仁寿县的试点工作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关键词一:对象。我们知道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过去的对象范围是针对流浪未成年人,但现在社会保护工作的试点对象也包括流浪儿童,绝不仅仅是流浪儿童,而是包括所有困难儿童在内的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是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基础上的一个制度创新。
关键词二: 机构。有关领导谈到了未成年人保护有没有一个专门机构?一直没有。“未成年人保护试点单位”,眉山仁寿救助管理站现在就加挂了这个牌子,也就是他承担这项工作。实际上在全国其他地方,(比如)湖北的荆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已经彻底更名,经过荆州市编办批准是“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建立了专门的机构。
关键词三:体制。要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必须要建立一个党委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目前这个工作机制在所有的试点地区已经形成。流浪人员救助管理的工作是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的,过去自上而下有一个联席会议,国务院有一个流浪人员救助管理部门联席会议,一直到县都有联系会议。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这个联席会议经过改造,已经有效的发挥了在未成年人保护整体工作中间的联席会议机制,它整合了有关部门,便于各单位之间的协同运作。
确立一个机制。这个机制就是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救助管理站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对所有困境儿童家庭监护情况摸底排查、摸底排查之后对其家庭监护的不同困难和问题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由各个相关部门共同做工作,从而实现源头治理。社会组织的高度参与和介入,这里面包括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社工等等。
应该说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包括仁寿县的未成年人保护试点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去年11月份,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探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于民政部开展的未保试点工作给予积极肯定,并作为未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项基础,向国务院领导汇报。但是,必须看到未保试点工作仅仅是开始,我们取得的成果仅仅是阶段性的,是初步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和公安部以及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协商制定一个关于未成年人保护行政干预与司法干预有机结合,从而实现监护权顺利转移的工作机制和制度。我们未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突破一个瓶颈,这个瓶颈就是监护权的转移,监护制度的完善。
(作者为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该文为发言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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