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以城乡低保为重点 强化防治腐败工作
2016/9/19
今年以来,崇州市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16年源头治理预防腐败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崇惩防体系办〔2016〕3号)精神,坚持以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申报、审核、审批、发放各环节工作,预防和解决低保工作领域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打造了公开、公平、进出有序的“阳光低保”。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民政局纪检组长为副组长,民政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的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印发《崇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以城乡低保为重点的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崇民发〔2016〕56号),切实做到工作开展有计划、有目标。
精准识别,不漏一户一人。严格按照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50元的统一标准,通过个人如实申报、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平台信息比对、收入证明、邻居印证等方式,查准查实居民收入状况,做到精准识别,应保尽保、应退尽退。1—8月,全市共有城镇低保625户、879人,累计发放低保金283.7513万元,累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377.93元;全市共有农村低保4885户、8573人,累计发放低保金2375.5239万元,累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336.02元。
完善公示制度。通过村民小组(居民院落)公示墙(栏)、村(社区)低保公示专栏、发放(张贴)宣传资料等多种渠道公开低保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办理程序等内容;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市级民政部门为期7天的 “二榜公示”制度;乡镇(街道)、社区(村)坚持长期公示制度,对已经纳入低保家庭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进行长期公示,并按月更新公示内容。
落实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凡基层干部亲属申请享受低保时,必须在所在村(居)委会、乡(镇)、市级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不主动申报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备案的,市民政局查实后,应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改正。低保申请人在申请时未申明的,一经查实,应重新复核。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在其亲属申请低保的受理、审核、审批中不回避的,县级民政部门一经查实,应予以通报;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应及时清退,对所涉低保金应予追回;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动态管理。扎实做到低保家庭至少每季度向乡镇(街道)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人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普通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家庭)应做到每季度复核一次;其余家庭可按照城乡低收入家庭状况核对系统提示,每半年复核一次。
完善城乡低保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完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评议、公示等环节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发现低保工作中优亲厚友、隐瞒不报,截留、贪污、挪用低保金和虚报冒领、骗取低保金等发生在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落实“一案双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督查,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每月10日至15日对全市新增低保对象进行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调查。目前,已制定并印发《崇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对象管理的通知》《崇州市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崇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实施方案》,逐步建立以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的防治机制。(余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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