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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成都试行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制度未参保也救助 最高补助达9万元

    今后,患病住院的成都家庭困难居民,每年可获得最高9万元的医疗救助。记者4月16日获悉,成都市民政局、财政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的试行意见,在2009年成都市出台的政策基础上,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
    根据成都市2009年出台的基本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市财政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享受城乡医保的同时,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还可享受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其中,一般住院每年最高救助2万元,大病住院每年最高救助4万元。
    根据此次出台的补充医疗救助制度,补充医疗救助对象除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以外,还增加了2009年医疗救助对象中没有的入院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离退休费的人员。补充医疗救助标准是,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5000元部分根据具体金额按50%到70%进行补助,低保户救助比例上浮10%,最高补助金额为5万元。这意味着,加上基本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4万元限额,患病住院的困难群众每年可获得的医疗救助最高可达9万元。
    补充救助采取“集中申请、集中审批”的办法,按年度对个人负担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救助。申请时间为每年10月8日至20日,救助对象须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所需资料包括救助对象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成都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复印件、成都市大病互助补充保险结算表复印件,未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同意住院费用结算票据。
    据悉,成都市财政局每年将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补充医疗救助。(据《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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