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及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2011/11/3
本报讯 为积极应对物价上涨给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2011年10月,经泸州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11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三个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2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6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1元,四个县城乡低保标准将由各县结合实际参照三区标准制定。 (庞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