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缴2011年度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2012/4/2
各相关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97号令)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残联《四川省省级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川残办〔2004〕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征缴2011年度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下列单位: ──省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经营地或注册地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等六区的中央和外省驻川单位; ——在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登记的各类经济组织(含涉外经济组织)。 二、征缴标准 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含临时工)总人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2011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成都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成都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三、征缴程序及时间 1.年审:4月1日至6月24日,各单位可在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纳税窗口、省残疾人服务中心征收大厅领取或在省残联网站(www.scdpf.org.cn)下载《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四川省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登记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并于6月30日前将以上表格报送至省残疾人服务中心(成都市星辉东路6号)。 省残疾人服务中心将对各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审。对逾期不报统计资料的单位,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缴纳:征收范围内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单位,应于2012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到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成都市新南门)纳税窗口或省残疾人服务中心征收大厅(成都市星辉东路6号)办理缴纳手续。逾期未缴纳者将依法追缴。 特此通告 电话:028-83358577 83357763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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