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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低保经办人员亲属享低保须备案

2015/6/22

  省民政厅近日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低保的,均实行备案管理。《办法》从即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低保申请人与申请地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会成员有亲属关系的,申请时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如实申明,填写《四川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进行单独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100%入户核查,对批准享受低保救助的进行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有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享受低保的,应主动申报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对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的档案实行单独管理,一户一档。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备案低保对象,按低保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对备案低保对象的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清退。(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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