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再次提高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2015/6/29
为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巴中市民政局日前会同市财政局再次提高全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这是巴中市2012年统一执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以来第四次提标。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依据巴中市上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34元提高到1633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28元提高到1306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21元提高到980元。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因战因公伤残人员参照执行。新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纳入预算。
对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照顾,保障其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提高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也是“关爱功臣系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吴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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