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补助政策出台
2012/10/8
本报讯 近日,四川省政府下达了《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义务兵和士官),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发放对象主要包括2011年11月1日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和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具体补助标准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经济补助依照国家规定免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力状况可在全省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这次出台的文件精神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坚强意志,体现了城乡一体化平等原则,标志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到了新的历史阶段,这关系到每一个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对加强国防建设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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