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7 全国公开发行 主编:陈小平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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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思想教育是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重要环节

2019/11/28

       据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总数在15万左右,并且呈增长态势,流浪未成年人问题还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流浪未成年人的发生主要有经济、家庭、社会、政治思想教育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从不同层面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特殊的政治思想教育,保证流浪未成年人得到社会的关爱与保护。

      流浪未成年人在国际上广泛接受的概念是“把流浪未成年人就其居住方式而区分开来”的定义,此定义把流浪未成年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与家庭脱离关系,居住在街头包括无人居住的废弃房里没有任何成人来保护、照顾、指引的儿童,称为“完全流浪”。另一类是白天在街头从事某种工作以帮助家庭维持生活,晚上回家同家人住的儿童,称为“不完全流浪未成年人”。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流浪未成年人社会群体高度关注,流浪未成年人政治思想教育及救助可以预防未成年犯罪,是保障社会和谐的基本途径。

      一、我国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状况

      目前中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未成年人,如果考虑随父母外出务工、处于隐性流浪状态的“不完全流浪未成年人”,实际人数则远远超过了30万人,其中已进入救助网络,即实际经过救助保护中心帮助的流浪未成年人中,男性占70%,约有10.5万人,女性占30%,约有4.5万人。来自农村的占83%,来自城镇的占17%,绝大部分流浪未成年人是文盲或小学文化程度,从年龄分布上看,7岁以下的占10%,8—12岁的占23%,13—15岁的占63%,16—18岁的占4%。从离家次数上来看,初次流浪的占60%,有两次以上流浪经历的占40%,由此可见,构成流浪未成年人的主要是男性,以农村流出为主,以文盲、半文盲人群为主体,初次流浪人数相对较多,年龄主要集中在8—12岁和13—15岁两个区间。流浪未成年人的主要流出地是湖南、四川、河南、山东、安徽、贵州、广西、云南、新疆等省份,主要流入地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郑州、武汉、沈阳等大城市和交通枢纽城市。调查发现,不同省份的流浪未成年人在流向上有较明显的区域性特性。如山东、河南、新疆的流浪未成年人主要流向北京,安徽的主要流向上海,四川、湖南的主要流向广州、深圳,长春、哈尔滨、贵阳等地以本省贫困地区的流浪未成年人为主。

      二、造成未成年人流浪的原因

      (一)外因:家庭及经济原因

      据调查统计,不完整家庭的孩子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心理缺陷,问题家庭的儿童问题较多。随着离婚率上升,单亲家庭数量日益增多,家庭破裂给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有些则是受家庭监护人(多数是继父母)虐待,被赶出家门。有些孩子因得不到家庭温暖而离家出走,流落社会。

      贫困是造成儿童流浪乞讨的主要原因。中国约有592个贫困县和4600万贫困人口,赤贫人口数量约有2400万人。城乡低收入人口相对贫困现象日趋明显,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现象较以前增多。有些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携带子女或单独让子女外出务工,盲目外流,造成一些儿童衣食无着而流落街头。

      (二)内因:政治思想教育原因

      政治思想教育方式失当和忽略心理病态儿童,造成城市非贫困儿童流浪现象严重。今天社会竞争意识和竞争现象越来越普遍地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学生面临的学业竞争日益激烈,迫使学校和家庭都不得不过于看重和强调分数和升学率。有些孩子因学习压力太大,情绪过于紧张,一次考试出现失误就可能因为畏惧老师、家长的严厉责罚,或是恐摄于家庭暴力而离家出走。并且越逃心里越害怕,越害怕就逃得越远,很少有人主动想到与家庭联系,这种规避心态还迫使流浪未成年人说谎或杜撰家庭背景,增加了救助工作难度。另有一类孩子在心理上存在偏差,与正常学生相比,在学习上表现为一定的接受困难,在交流上表现为一定的语言障碍,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一定的逆反或对抗,但他们并不存在智力困难问题,却往往被视为顽劣孩子。越被忽视,他们就越怀疑在集体中存在的意义,越要用对抗甚至破坏的方式引起成年人的重视,但往往会被进一步孤立。还有一些孩子则因学习成绩不好,在学校、家庭(再多子女家庭中更为明显)、甚至在学生群体中经常被忽略,成为“边缘儿童”,自尊心反复受挫,天长日久便会产生厌学情绪,自动脱离学校,流向社会。

      三、政治思想教育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的问题

      (一)救助机构职能认识不清、政治思想教育功能不足

      2006年民政部联合19个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中,确立了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预防是前提,救助是基础,管理是手段,政治思想教育是重点,保护是根本”的指导思想。但问题是,这个指导性意见只能起到倡导作用,并非制度性的要求,因此目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构的功能定位仍是临时性救助与管理,政治思想教育功能严重不足,有的机构仅有住宿床位,缺乏独立的空间和活动场地,无法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政治思想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流浪未成年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发展缓慢,未形成完整的机制

      全国一百多个救助机构中,仅有少数几个大城市的救助机构开展了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大多数救助机构并未对此给予应有的重视。现有的这些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也是零星、不系统的,缺乏长远规划、制度性保障和政策支持。每个机构都只注意到政治思想教育的某些方面,各自摸索,缺乏交流,具有片面性。例如,“类家庭”式政治思想教育只是侧重了生活照顾和行为习惯的政治思想教育;与普通学校合作“送出去”的做法难以惠及大多数流浪未成年人;而“请进来”的形式同样也存在问题和困难,教师精力有限、教学稳定性、教学方法的适合性等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总之,成熟的流浪未成年人政治思想教育机制远未形成。

(三)政治思想教育师资匮乏、内容随意性大

流浪未成年人在学习能力、学习态度、行为习惯等方面都与同龄儿童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对政治思想教育者的要求更高。目前,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政治思想教育机构中基本没有适应流浪未成年人特殊需要的专业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者。现在的从教人员主要是救助机构管理人员兼任,缺乏政治思想教育教学专业训练,政治思想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不足,施教的内容简单且不系统,随意性大,对促进流浪未成年人转变和成长、实现真正回归主流社会的作用有限。

四、对策建议

(一)加大救助力度,增强救助社会化和网络化

通过立法营造社会慈善环境、利用税收机制鼓励企业关心社会福利事业。企业、私营业主爱心捐款不仅应得到社会荣誉,还应得到减免税优惠,从法律上保护他们投人包括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在内的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基金会、群团、宗教、国内外慈善机构关注和参与流浪未成年人及其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物资捐赠、技术援助,应同样享有优惠政策和优惠扶持政策。在时机成熟时,还应允许投资者参与“中心”管理,使救助保护事业逐渐由政府兴办、管理、走向以政府为主体,统一规划、政策引导,社会组织机构兴办、运作的高度社会化之路。将救助保护中心从社会救济范畴中分离出来,成为社会福利事业的组成部分,把救助经费列人财政预算,政府部门通过评估救助保护机构实绩,宏观调控资源。

(二)健全和完善流浪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减少流浪未成年人乞讨现象

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我们认为,对不能履行抚养、政治思想教育义务和关心儿童发展的监护人,从维护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立场出发,通过法律程序将被家庭或监护人恶意遗弃儿童的监护权转移到政府举办的福利机构监护养育,福利机构根据儿童具体情况考虑助养、寄养和收养等抚养方式。流浪未成年人的最好归宿是家庭,从有利于孩子融人主流社会、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 ,无论是家庭寄养,还是福利院助养,要充分注意到儿童成长过程中不能脱离家庭形态这一重要环节,应尽量使孩子的成长环境保持“家庭”形态和功能。为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建议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基金,专项用以资助指定寄养家庭和福利机构助养的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政治思想教育费用。

(三)加大政治思想教育师资力量,促进困境儿童身心发展

国家加大教育投入,着力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政治思想教育机制。对这样特殊教育的教师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教学专业训练,增强政治思想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通过特殊教育促进流浪未成年人转变和成长、实现真正回归主流社会的作用。

总之,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增多、群体庞大,带来的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及对城市形象的负面影响。流浪未成年人正值成长年龄却没有享受到正常的家庭生活,甚至连基本生存和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就更谈不上发展了。若得不到及时救助保护,他们只能更加弱势化、边缘化。治理和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一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建立切实有效的流浪未成年人政治思想教育救助保护新模式还需要不断的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不断前进。

(李正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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