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落实“三大”举措 保障村民自治
2011/4/28
早在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先生为追求革命真理,倡导伟大的民主革命纲领,提出了三民主义:即民主、民生、民权,其核心是民权主义。我党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权利高于一切。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随着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党中央在农村政策上进行了一系列政治体制改革,把民权放在改革首要。中共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总要求,其中之一就是要做到“管理民主”。兴文县深入贯彻落实这项基本政策大力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全力保障村民自治。
完善制度建设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四大民主政治制度之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是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基层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这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顺应形势发展而作出的重要决策。改革开放以来,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得到长足发展。兴文县民政局一方面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和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及时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直接选举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村民直接提名,直接选举产生。自已的当家人由自已决定;进一步完善民主议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制度。逐步规范农村村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进一步完善公开办事程序和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也是自治活动能长久坚持下去的关键。做好村委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村委会干部定期述职,接受村民的评议;实行村务公开;利用监督台、检举箱等形式开展干群之间、群众之间的相互监督。
理清“三大”关系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也在农村。兴文县在上级领导指导下,结合实际,着力理顺“三大关系”,完善村民自治体系。 首先健全以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为主体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村委会及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村民自治组织,都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按期实行民主选举,保证其有位。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促进村民自治组织进一步发挥作用,保证其有为。其次村委会与党支部要协调配合,形成搞好村民自治的强大合力。在现实生活中,村民自治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为依据,正确处理好与基层党组织的关系。由此形成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承,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在村民自治中更加坚实,村民民主自治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得更加充分。最后村委会与乡镇人民政府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切实发挥好推进农村工作的作用。
落实角色定位
村委会在我国农村发展进程中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它在中国农村未来的发展道路上还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现阶段,村委会大有可为。为了有效发挥村委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必须科学完善村民自治;而完善村民自治,保证村民民主管理的目标不是强化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职能,更不是要让村委会承担过多的组织职能,应当是要求村委会从身负多种功能的“政社合一”体制中脱胎而出,回到具有实际意义的村民自治目标上来。这便是村委会角色的正确定位。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兴文县民政局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科学发展观理论,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充分发扬民主,人民当家作主,发挥人民智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政治进程,为建设社会主义美好新农村而奋斗。 (杨先才 李忠琦 记者陈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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