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走笔 宜宾市将“农村社区”统称为“社区村民委员会”
2011/5/5
□ 宜宾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方才
2007年以来,宜宾市先后组建了农村社区177个,在组建过程中形成了五种农村社区组织机构名称,即:社区村民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社区理事会,社区协调委员会,社区工作委员会。2010年初,宜宾市委、市政府决定:全市各地统一采取“一村一社区”模式组建农村社区,农村社区与村民委员会合二为一,将村民居住相对集中,村庄已经形成或初具规模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改设为社区村民委员会,实行一套班子、一套人马、一块牌子的管理模式,同时取消其它四种农村社区组织机构名称。其理由: 第一,农村社区管理委员会无法插手管理村上的日常事务。行政村村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唯一合法的自治组织,农村其它任何形式的组织机构都不具备自治性质,因此,农村社区管委会既管理不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更无法插手管理村委会的日常事务。如果农村社区管委会行使管理权利,那么村委会又管什么?农村社区管委会与村委会谁管理的问题,无法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最后社区管委会和村委会必然导致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各说各的重要,从而出现农村基层组织机构重叠、关系不顺、职责不明的不良后果。 第二,农村社区理事会与农村社区的基本功能不相符。社区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基本功能是发展、建设、管理和服务,对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工作都要抓,都要管,只有把农村社区的这些功能发挥好了,才能把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农村社区理事会只能发挥服务功能,如组建志愿者服务队,调解民事纠纷,开展治安巡逻,以及搞好红白理事服务等等。说得具体一点,农村社区理事会的职责实质上本身就是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一部分,按照这样的推理,农村社区理事会只能是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下设的组织机构,而不是功能齐全的实际意义上的农村社区,因为它没有发展、建设、管理的功能,只有服务功能。 第三,农村社区协调委员会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发挥不了多大作用。行政村村委会是农村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具有相对独立行使自治权利的组织机构,这个自治组织直接接受乡镇政府指导。农村社区协调委员会作为一个协调机构,显然无法协调村委会的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凡是实行“一村一社区”模式的村,农村社区协调委员会成员一般都是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无论村上设置多少组织机构,都是那几名村干部具体抓具体管,不可能增配几名社区干部去抓农村社区的协调工作,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从农村社区协调工作的方式方法上可以看出,农村社区协调委员会实际上就是村干部自己协调自己的工作,这就名不正言不顺地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多出了一个农村社区协调委员会,这样的农村社区不但起不到协调作用,反而在农民的心目中对村上的组织机构会产生画蛇添足的反感情绪。 第四,农村社区工作委员会实际是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一种变换的说法。实行“一村一社区”模式的村,农村社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从属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农村社区工作委员会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二者工作任务的不同之处,很重要一条就是村干部的工作方法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意思就是说,成立农村社区后,村干部不仅要加强对农村各项事务工作的管理,而且还要下功夫抓好社区服务,特别是公共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再加上搞好经济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建设等,努力改善人居环境,就必然会使新农村建设向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步伐一步一步地迈进,尽快让广大农民过上城市人一样的幸福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行“一村一社区”模式组建农村社区,没有必要抛开村民委员会另设农村社区工作委员会,应把农村社区和村民委员会二者融为一体,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改设为社区村民委员会,是组建农村社区的最佳组织机构模式。 目前,宜宾市已组建的农村社区,全部都是将“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改设为“中共××乡(镇)××社区支部委员会”,将“××乡(镇)××村村民委员会”改设为“××乡(镇)××社区村民委员会”,并通过报批程序审批后迅速挂牌和更换印章,使其对内对外都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村社区。宜宾市逐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改设为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做法,既统一了农村社区的组织机构名称,又理顺了农村社区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取消不符合农村实际的四种设置形式(社区管理委员会、社区理事会、社区协调委员会、社区工作委员会),还防止了农村社区组织机构设置混乱的现象,有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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