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2011/11/24
本报讯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的暂时基本生活困难,近日,泸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对临时生活救助的救助范围、救助标准、资金筹集等作了明确规定。 救助范围包括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乡低收入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合理确定。在资金筹集上要求各区县政府按辖区人口每年不低于0.5元/人的标准,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逐年增长。 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建立健全,将进一步完善该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庞雪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