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的思考
2011/12/15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来,如何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行政监察职能作用,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探索实践的重要课题。本文就当前派驻机构在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中存在的问题及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路作初浅分析。 当前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在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管理体制还不适应。目前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名义上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但实际上由于派驻干部的工作圈子、人际交往多在派驻单位,更主要的是工资福利待遇等全由驻在部门负责,这就决定了派驻机构干部在更多的利益考虑上与驻在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必然联系。加之,派驻纪检组监察室除承担本应由驻在部门党组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外,还承担了大量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这种“利益同体”关系,导致纪检监察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监督者,又是参与者。也正是这种“左手监督右手”的体制性障碍注定了工作中“一个锅里舀饭,一个鼻孔出气”的常态性结果。 能力素质还不适应。应该说,当前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新的提升,但也不可否认,部分干部能力素质与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不敢、不愿、不善、不能监督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特别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深,把握不准,对纪检监察重点领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把不住规律,提不出对策,导致一些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矛盾升级激化,势态扩大。甚至将一些一般性问题上升为政治性问题,个体性问题演化成群体性事件。 工作方法还不适应。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形式,长期一种方法,一个模式。实体监察开展的较多,程序监察开展的较少;事后监察开展的较多,事前和事中监察开展的较少;随机监察较多,全程监察较少;廉政、效能监察较多,执法监察较少;教育为主的较多,责任追究的较少。工作预见性差,思想不敏感,对一些倾向性、突发性问题缺乏应有反应,甚至见怪不怪。往往是问题出了吓一跳,事情大了才去管,矛盾激化了才去堵。使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较低层面。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的思路及建议 理顺关系,把握主动。要注意理顺与所驻部门“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的关系。派驻机构代表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对驻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应及早提醒。对制度缺失或政策、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应与“一把手”多汇报、多沟通,提出意见及建议,争取“一把手”的支持。实践也反复证明,纪检监察工作要赢得主动,部门“一把手”的重视支持是关键。要注意理顺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的关系。在不影响履行本职任务的情况下,可适当承担驻在部门业务分工,这样更有利于了解掌握情况,熟悉业务技能,融洽相互关系。但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要分清主次,不能因种驻在部门的“责任田”,而荒了纪检监察的“自留地”。 明确职责,找准定位。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此,要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树牢“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要重点督促所驻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督促党委(党组)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检查,监督“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做好信访举报落实、案件查处等。 讲究方法,灵活方式。纪检监察工作“不敢、不愿、不能”监督,很大程度上与“不善”监督有很大关系。要善于“相时而动”,如利用案件查处、案件通报等时机,安排部署和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就可能事半而功倍。要善于“借力打力”,在借助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之力的同时,善借领导和群众之力开展工作。要善于“乘势而为”,即要抓住当前中央及地方各级组织大力加强纪检监察和反腐败工作的大好形势,在工作方法上改进,将监“效”与监“廉”相结合,监“事”与监“人”相结合,抓“面”与抓“点”相结合;在工作思路上调整,从以查处为主向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上转变,从侧重对个人监督向对个人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并重上转变,从以廉政监察为主向执法、效能、廉政监察三者并重上转变;在工作重点上突破,把纪检监察的重点放在监察方案是否合法、办理程序是否合规、部门履职是否到位、违纪问题是否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上,等等。 强化素质,提能增效。要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抓好纪检监察干部理论业务培训、素质能力培训、专项业务培训等,通过培训提高综合素质,掌握和运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提高行政监察效能。要建立和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全面把握和科学评价干部的综合能力和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工作热情。要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机制,畅通干部出口,为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提供发展空间和舞台,保证纪检监察干部有干头、有盼头、有想头、有奔头,以此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更加深入有效开展。 (雷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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