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7 全国公开发行 主编:陈小平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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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区三举措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2014/1/13

  转变工作观念,实施主动救助。2013年,泸州市纳溪区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积极开展街头救助,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受助,对婴幼儿、痴、呆、傻、精神病人等几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行保护性主动救助;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完善管理体系,落实部门责任。年初,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和《救助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和完善纳溪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案,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合力,使社会救助工作做到“四化”,即组织网络化、规范化、制度化、基层化。明确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

  建立协调机制、保证救助经费。建立民政、财政、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与各镇、街道协调机制,120、定点医院、救助管理站协调运作机制,医务人员、民警、城管执法人员、救助站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市民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年初,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救助经费和救助站运行费超支部分采用实报实销的办法,保障了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救助及时、成效明显。2013年,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778人次(其中:救助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720人次,目前在各类医疗机构治疗的有58人),支出救助经费153.7万元(其中:支付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费用共127.36万元,救助站运行费用开支13万元),保证了流浪乞讨人员都能得到及时有效救助。(郑朝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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