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提高特困人员供养、照护标准
2017/11/23
近日,泸州市将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分别提高到500元和65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分别提高到400元和650元。调标后,泸州市城市、农村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分别比省标准低限高出50元和150元。
同时,泸州市还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需求,首次明确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三档标准,即: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0.2倍)1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0.3倍)15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0.4倍)200元。 (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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