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六措施促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
2018/1/4
2017年,崇州市民政局多举措强化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完善服务体系,真正做到救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
一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2015年11月,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市级相关单位职能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情况、社会救助机制的作用发挥、困难群众的意见反馈进行检查督导,对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提出督查意见。2017年3月,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各相关单位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
二是城乡低保精准兜底。全市从2013年10月起统一城乡低保标准,保障标准由2013年10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352元/月提高到目前的560元/月,增长59.1%。目前,全市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924户、808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减少10.9%、14.3%,累计发放低保金 3642.22万元。城镇低保对象累计月人均补助水平由2013年的237.78元提高到目前的406.09元,增长70.8%;农村低保对象累计月人均补助由2013年的166.66元提高到目前358.04元,增长114.8%。全市城乡低保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平台比对、三级公示公开、民主评议和亲属备案等制度。连续三年分别投入10万元,购买第三方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城乡低保对象精准普查复查,确保了城乡低保公开、公平、公正,实现了精准救助、阳光救助。
三是城乡特困应养尽养。目前,全市特困人员共有2889人,全年累计发放供养金1728万元。全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金于2017年1月1日起,由原分散供养450元/月、集中供养570元/月统一调整到598元/月。分散供养标准由2013年的310元/月提高到目前的598元/月,增长92.9%;集中供养由450元/月提高到目前的598元/月,增长32.9%。全市11所公办敬老院于2017年9月全部由第三方组织进行托管运营。会同市财政局等8个单位联合下发《崇州市关于加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建立健全供养机制、特困人员认定、审批程序、保障措施及照料护理工作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17年10月,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市特困人员进行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评估完成后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0.2倍、0.3倍、0.4倍给予照料护理服务费,进一步提高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能力和水平,实现应兜尽兜。
四是儿童权益有效保障。全年为24名孤儿发放生活费30.2万元,2017年1月1日起,孤儿按供养标准散居748元/月/人提高到1000元/月/人,集中每人每月1246元提高到1500元;全年为27名困境儿童发放生活费12.35万元,困境儿童一类对象补助标准由225元提高到300元,二类补助标准由524元提高到700元;扎实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719名农村留守儿童全部签订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五是医疗(临时)救助救急救难。全年对城乡低保等民政对象累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18396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623.9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实施补充医疗救助188人次,发放补充医疗救助金127.52万元;城乡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限额由1万元/年提升到2万元/年,全年救助困难群众2793人次,发放救助资金147.25万元。近五年来,累计投入1400余万元,为6万余名城乡低保等民政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5000余万元、临时救助资金731万元。通过各项救助政策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全市困难群众救急、救难覆盖面稳步提升,充分发挥了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
六是社会关爱援助有效补充。为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我投入资金50万元,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运营市级社会关爱援助中心。至今年3月运营以来,建立和完善了社会关爱援助资金管理办法、专业需求评估量化与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建立特困帮扶档案123个、开展个案家庭帮扶17个家庭、开展专业个案管理服务69个、开展关爱援助活动12个;链接崇州二医院、海普诺凯营养品有限公司等50余家募捐企业;落实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含物资)近15万元,崇州二医院意向性确定100万元医疗救助基金。通过整合救助资源,统筹实施精准扶贫与精准救助,构建起政府救助与社会援助相结合的新型社会救助服务模式。(杨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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