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出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帮扶实施办法
2018/12/6
近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泸州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事实上处于无人抚养状态的9类未成年人纳入帮扶范围,帮扶标准参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按现行标准每人每月可领到540元的补助资金。
《办法》规定凡具有泸州市户籍,事实上无父母抚养或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的未成年人,纳入帮扶范围。同时,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失踪、服刑、强制戒毒、精神性疾病、精神性残疾人、感染艾滋病等9类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进行了细化明确。
《办法》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申请程序含“申请、调查、审核、审批”四个环节。具体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实际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申请审批表》,并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交相关材料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通过入户、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回复;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村(居)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并在《审批表》上提出明确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最后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关爱帮扶。
《办法》指出所需资金纳入各区县财政预算,泸州市每年从市级福彩公益金中划拨儿童关爱保护资金对各区县进行补助。在资金发放上,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帮扶名单及金额,按月及时足额将帮扶补助经费划拨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并实行动态管理。
同时,《办法》还明确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的,从区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帮扶补助资金。对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继续发放帮扶补助资金。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救助政策的进行标准化补差,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救助政策的进行全额补助。对申报条件弄虚作假或已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立即停止发放。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缓解家庭困难,有利于完善民生保障体系,体现民政“兜底”功能。(王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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