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困难成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2019/11/21
残疾人群体的就业问题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由于自身功能障碍和外部因素影响,残疾人在就业求职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求职成功率和就业稳定率均低于普通求职者。就主观感受而言,很多残疾人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都明确表示曾受到过或正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甚至是残疾人具有更好的任职条件时,雇主仍然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录用残疾人,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歧视现象。而在被录用后残疾员工也可能会受到来自用工单位、同事和客户等多方面的差别对待。
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走访调研和数据分析,残疾人目前所面临的就业歧视现象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就业机会歧视
用工需求方通常会加入个人偏见影响残疾人求职者的录取比率。比较突出的现象为只录取残疾类别轻微的肢体残疾人而对残疾等级较高和残疾类别为其他类别的残疾人不予录取;只录取青壮年求职者,对年龄偏大的求职者(通常为45岁以上)一般不予考虑;不同行业属性的用工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性别歧视,服务类行业倾向于聘用个人形象好、残疾等级较低的肢体或听力障碍的女性。而在有一定体能和专业性要求的行业拥有技能证书或参加过技能培训的行动便利的年轻男性更容易被录取。
(二)就业环境和薪资待遇歧视
少部分用工单位为了避免缴纳保障金通过“虚挂”的方式来安置残疾人求职者,不仅打击了符合任职条件的残疾人的就业积极性也造成了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大部分的用工单位在提供就业岗位时,对残疾员工的薪资待遇低于同等条件下的健全员工。个别企业甚至发给残疾员工基本生活费,不安排残疾员工到企业参加任何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残疾员工更不容易获得职业认同及较好的工作机会和薪资待遇。
(三)职业规划与发展受阻
用工单位出于多种因素的考量更愿意把促进职业发展的工作机会提供给健全员工。大多数企业只愿意对残疾员工提供辅助性、临时性、附加值低的低层工作。这使得残疾员工很难有团队认同感和归属感,降低了他们就业的稳定程度。另外,大部分残疾人文化程度低,对新鲜事务接受度差,没有终身学习的意识。这使他们很难掌握较高的工作技能,更谈不上职业规划与发展的问题。
(四)反向歧视行为
个别不良企业故意招聘残疾特征明显的残疾人,以此来制造话题,增加曝光度,刺激大众爱心消费,甚至是通过戏谑残疾人的方式来增加客流量和营业额。
残疾人就业困难成因分析
针对以上比较突出的残疾人就业歧视现象,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分析,造成残疾人就业困难的原因大致可归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传统观念影响,用工单位存在主观偏见
虽然社会主流舆论一直在倡导关心和爱护残疾人,政府也在大力宣传和帮扶残疾人实现多元化就业,但大多数用工单位对残疾人还是存在一些刻板印象,认为残疾人形象差、素质低、能力弱、人际交往有障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无法融入团体为单位创造价值。
(二)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录用员工有成本收益考量
企业有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天性。残疾人受制于身体条件、文化程度、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不足,较难为企业创造出更大、更多、更广的价值,而录用残疾人后企业改建无障碍办公环境、关注残疾员工融入团队等后续问题,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三)残疾人自身职业素养和心态问题
大部分残疾人在社会生活经历中或多或少受到过不公正的对待,容易产生消极自卑的情绪。这不仅影响残疾人身心健康,也影响其主动学习、融入团体和提升职业技能的主观能动性,阻碍其职业技能水平提升和职业素养提高,导致用工单位对残疾人形成不够专业、主动性差、欠缺职业操守等负面印象。
(四)缺乏惩戒措施,歧视行为违规成本低
《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违规行为的惩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缺乏维权监管,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执法权,除了批评教育和沟通协调,只能寻求其他职权部门的介入或私权利救济。同时通过民事领域的法律法规或其他部门法救济的惩戒力度往往较小,对残疾人而言无法覆盖权益损伤,对企业来讲也起不到任何威慑作用。
对策及建议
为更好地帮助和促进残疾人实现高效就业和稳定就业,杜绝残疾人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遭受不公平的差别对待和歧视,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行政干预,制定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引导用工单位形成正确的用人观,做好残疾人档案化管理,科学制定和指导残疾人职业发展规划,贴近市场需求合理开发残疾人新兴岗位,做好残疾群体的心理康健和疏导工作等服务职能。
(一)正向舆论氛围营造
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面向社会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树立典范,加大宣传,倡导人们用平等包容的眼光看待残疾人,关爱残疾人。引导用工单位树立社会责任感,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对为残疾人提供良好发展环境的用工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置残疾人较多的企业和单位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无障碍改造补贴,从而激励更多的用工单位参与到扶残助残的行列中。
(二)完善制度规范建设
完善残疾人就业合法权益的相关配套制度。出台残疾人实体权益的具体保障措施,出台侵害发生后救济方式的细则规定,加大残疾人权益保障违规行为的强制惩戒措施,并针对残疾人就业歧视行为实行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
(三)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建成符合技术规范的具有开展残疾人个性化服务、职业能力鉴定、职业水平评估、职业心理测评、职业规划指导、权益保障维护等多功能的现代化综合服务中心。加强部门协作与用工单位联动,引进专业化机构,采取服务外包和联合培养的方式开展残疾人服务工作。规范和完善残疾人基础信息库建设,提高残疾人和用工单位的需求满意度,减少和杜绝残疾人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
(四)优化监管指导模式
制定科学合理的残疾人就业辅助计划、残疾人心理测评方案、残疾人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和残疾人创业帮扶规划方案。一方面与基层组织协作,做好残疾人就业的心理安抚和疏导工作,为残疾人安排职业培训,提高就业成功率和稳定率。另一方面通过权威信息采集和对用工单位的走访,了解市场用工需求,及时合理地调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在职提升计划,确保残疾人能够找到合适的岗位,并获得不错的劳动报酬。帮扶具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实现创业孵化,促进建成农村残疾人种养殖业示范基地、民宿旅游示范村等新业态,辐射和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实现有尊严的就业。 (成都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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