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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多措并举做好疫情期间社会救助工作

2022/9/22

自泸州市本轮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多措并举加大救助力度,进一步筑牢疫情防控的民生底线。

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泸州市民政局及时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社会救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进一步夯实乡镇(街道)主体责任,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坚持“特事特办,先行纳入”原则,对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简化社会救助申请确认程序,凭个人诚信承诺“容缺救助”,待疫情后再补办相关手续。对全市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和人员1317人,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除低保对象主动申请退出或救助对象死亡外,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适度延缓在册低保对象的定期复核,确保疫情期间困难救助不断档。密切关注因疫情影响物价变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8月31日前,已对全市22.4万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困难群体累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314.56万元。

加强急难生活救助。严格落实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要求,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实行24小时先行救助,事后补充完善资料。疫情严重地区由社区(村)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核准后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1倍、不超过6倍”的原则,分类明确临时救助标准。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水平。截至目前,全市共向因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47人次,支出临时救助金6.91万元。同时,下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救助问题指引》,提高基层经办人员政策理解力和群众政策知晓率。

主动发现帮扶困难群众。迅速组织动员基层民政干部、社区网格员、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力量3.8万余人次,通过电话询问、微信视频等“不见面”的方式,全面摸排了解辖区内困难群众生活状况,重点关注纳入封控、管控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参保失业人员,及时建立重点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及时转介困难群众求助信息,积极实施“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加大部门信息共享力度,协助办理并做好相关专项救助。面向社会公布疫情防控期间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关切,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截至发稿前,已接到求助咨询电话1400余人次,其中受理91人次,转办199人次,群众满意率100%。

大力实施精细化救助。积极协同公安、城管等部门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严格落实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措施,妥善解决街面巡查、站内照料等问题。本轮疫情期间,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69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每日电话巡访,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群体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对因疫情导致照料服务人员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及时指定人员做好照料服务工作,确保“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依托乡镇(街道)社工站和社工岗,积极发挥“五社联动”优势,统筹运用发放实物、现金和提供服务等方式,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资捐赠、生活照料、心理疏导、送医护理等差异化、精细化救助帮扶2.07万人次。(姜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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